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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幾年后變共有
發布時間:2022-06-19 16:23:53所屬欄目:婚假 已幫助人編輯作者:【紅豆婚禮網】
婚前財產是否共有目前并不是由結婚時間來決定的,而是由雙方簽訂的協議以及是否共同出資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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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含義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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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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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財產幾年后變共有
以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8年后,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已經刪除了這一規定,因此婚前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論過多久都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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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您的情況是婚前共同買的。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的話,即使是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您得舉證證明該房子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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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財產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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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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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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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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